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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3-01 13:10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9〕22号

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

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含镍废催化剂(HW46,900-037-46)1800吨、含氧化铝废催化剂(HW50,251-19-50)303吨、含铜废催化剂(HW50,261-167-50)142吨、含铁废催化剂(HW50,261-167-50)200吨、含锌废催化剂(HW50,261-155-50)55吨转移至河南省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共计2500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河南省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

电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