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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4-10 14:06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50号

关于不同意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关于征求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煤焦油意见的函(二)》(甘环便固化〔2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收“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产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利用环节豁免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针对该公司豁免事项以《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宁环土壤函〔201846号)进行了批复。

经组织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移材料审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路路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宁夏路路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运输类别为3类危险货物,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因此,本次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不同意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跨省转移申请。

人:李联系电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410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宁夏

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