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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公安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4-14 14:12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58号

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

公安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关于商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兵环函〔2019〕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8]005号,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处置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30000吨/年。 该公司目前现场累计接收废铅蓄电池约4200吨,具备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约200吨、废铅极板(HW31, 421-001-31)约100吨的利用能力。

鉴此,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公安局查处违法案件中所罚没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约200吨、废铅极板(HW31, 421-001-31)约1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局督促产废人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人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李联系电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41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