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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4-30 14:22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67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1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胜宝能源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9]002号,资质有效期自2019211日至2024210日,处置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071-001-08071-002-08072-001-08251-001-08251-002-08251-003-08251-006-08251-010-08251-011-08900-199-08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油泥、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油泥、900-210-08/水分离设施产生的油泥、900-221-08900-222-08石油炼制废水气浮、隔油、絮凝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60000/年。2019年已收集危险废物污油泥1950.12吨,具备2500吨废油泥(251-002-08)的利用能力。

鉴此,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将产生的废油泥(251-002-082500吨,于20191231日前转移至宁夏胜宝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李军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430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宁夏胜宝能源

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