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5-16 14:28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80号
关于征求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现有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精(蒸)馏残渣(HW11,900-013-11)、试剂废瓶(HW49,900-041-49)转移至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分别为精(蒸)馏残渣350吨、试剂废瓶8吨,共计358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接收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宁夏宁东
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5月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