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6-21 14:52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114号
关于同意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制油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
你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危险废物跨省转的请示》(神宁〔2019〕86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催化剂(HW50, 261-152-50)433.04吨、(HW50,251-016-50)195.18吨、(HW50,261-167-50)192.34吨、(HW50,772-007-50)99.1吨、(HW50,251-018-50)8.4吨,共计928.06吨,转移至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的复函》(豫固转移函
〔2019〕365号)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