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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7-18 15:04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138号

关于征求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

公司甲醇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合成废催化剂(HW50,261-167-5060吨和变换废催化剂(HW50,261-167-5056吨,共计116吨转移至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12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接收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国家

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