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8-22 20:38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158号
关于中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中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关于脱硫石膏转移处置的请示》(六盘山热电发〔2019〕9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申请将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14万吨,转移至甘肃省平凉市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料,属于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鉴此,你公司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转移至甘肃省平凉市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不属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不需要申请办理跨省转移。
联系人:李军 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