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4-27 16:07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218号
关于同意青海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贵单位发来的《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青海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青生函〔2019〕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8]004号,资质有效期自2018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处置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10-48、321-013-48、321-014-48、321-016-48、321-018-48、321-021-48、321-022-48、321-029-48)、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弃的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核准经营规模96000吨/年(废铅蓄电池87000吨、其他废物9000吨)。2019年企业收集废铅蓄电池1096.8吨,具备收集、利用200吨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的能力。
鉴此,同意青海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2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企业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企业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