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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2-14 17:55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0〕167号

关于同意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报告》宁沃达〔2020〕第35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三氯甲苯釜残液(HW11261-029-11300吨、苯甲酰氯釜残液(HW11261-029-11100吨,共计400,转移至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012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由宁夏双发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运输,道路运输许可证为宁交运管许可银字640104300018号,资质有效期至202364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蓝田农业开

发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

(内环固转函〔202049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 <0951>5160971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