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关于同意宁夏渝丰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2-14 18:00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0〕173号

关于同意宁夏渝丰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渝丰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宁渝化司〔202078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HW49900-039-49105吨,转移至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利源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01231日。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运输单位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危险品货物运输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00000021-18号,资质有效期至2022517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尉氏县利源净化材料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豫(汴)固

转函〔2020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

抄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