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2-14 17:52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0〕178号
关于同意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废旧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庆发〔2020〕58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氧化锌脱硫剂(HW50,261-167-50)18吨、氧化镍催化剂(HW46,900-037-46)20吨、铜基催化剂(HW50,261-167-50)20吨,共计58吨,转移至河南省尉氏鑫源钼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危险品货物运输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00000021-18号,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5月17。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由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尉氏县鑫源钼业有限
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豫
(汴)固转函〔2020〕8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 <0951>5160971)
抄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