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2-03-17 18:06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2〕95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报告》(宁夏能化安环函〔2022〕1号)收悉,经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废镍催化剂(HW46,900-037-46)240吨、废铜催化剂(HW50,261-152-50)1300吨、废铁钼催化剂(HW50,261-171-50)70吨,合计1610吨,分批转移至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由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青生固转函〔202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