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2-04-27 18:48 点击:
文章来源:宁环审固体函〔2022〕144号
关于同意中卫市中诚大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中卫市中诚大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中卫诚发〔2022〕01号)收悉,经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废矿物油(HW08,900-214-08)3000吨,分批转移至山西省汾阳市祥德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由山西光头强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运输。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卫市中诚大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反馈意见的函》(晋环审批函〔2022〕15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