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2-07-14 16:43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2〕184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协助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请示》(宁石化安字〔2022〕111号)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含镍废催化剂(HW50,251-019-50)75吨,分批转移至陕西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的函》(陕固转入2022323号渭)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