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2-09-21 10:26 点击:
文章来源:宁环审固体函〔2022〕261号
关于同意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硫酸转移处置的请示》(宁英化安〔2022〕95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3500吨废硫酸(HW34,261-058-34),转移至内蒙古利康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22〕1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