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2-11-29 22:45 点击:
文章来源:宁环审固体函〔2022〕311号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煤甲醇〔2022〕82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合成废催化剂(HW50,261-167-50)65吨、变换废催化剂剂(HW50,261-167-50)65吨,共计130吨,转移至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由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尉氏县吉中有色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豫(汴)固转函〔2022〕2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