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3-06-07 10:00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3〕238 号
关于宁夏中欣晶圆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出至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宁中欣字〔2023〕6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900-249-08)0.3吨、废切削液泥(HW09,900-006-09)420吨、废酸(HW34,900-300-34)20吨、含砷废物(HW24,261-139-24)3.5吨、含砷粉尘(HW49,900-040-49)0.8吨、含砷污泥(HW49,772-006-49)740吨、废胶树脂(HW13,900-016-13)28吨、废包装物(HW49,900-041-49)10吨、含砷热场(HW49,900-041-49)1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10吨,共1233.6吨,转移至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