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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4-04-15 10:50 点击:


关于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229


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至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请示》(宁夏隆基光电字〔2024〕01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沾染银铝浆的废物(HW49,900-041-49)25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5吨、废包装物(HW49,900-041-49)10吨、沾染酸碱的废物(HW49,900-041-49)35吨、喷淋塔废填料(HW49,900-041-49)15吨、UV灯管(HW29,900-023-29)0.1吨、实验室废液(HW49,900-047-49)1吨、废树脂(HW13,900-015-13)0.5吨,转移至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202412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41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