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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4-08-28 10:15 点击:


关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409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至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请示》(和宁化学〔2024〕92号)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叠氮化钠(HW49,900-047-49)0.025吨、废三氯乙烯(HW06,900-401-06)0.02吨、废油漆(HW12,900-299-12)1.5吨、废油漆桶(HW49,900-041-49)5吨、离子交换树脂(HW13,900-015-13)55吨、有机树脂(HW13,900-016-13)0.5吨、分子筛吸附剂(HW49,900-041-49)14吨、含汞铬废液(HW49,900-041-49)0.45吨,分批转移至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限期至202412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82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