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4-09-27 14:50 点击:
关于晓星氨纶(宁夏)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432号
晓星氨纶(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的申请报告》(晓星宁夏(环)〔2024〕29号)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过滤渣(HW06,900-047-06)120吨、实验室废物(HW49,900-047-49)26吨、精馏合成废液(HW06,900-404-06)24吨、合成废液(HW06,900-404-06)35吨、组件清洗渣(HW06,902-407-06)90吨、塔精制废液(HW06,900-407-06)360吨,分批转移至陕西高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限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