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4-10-25 17:00 点击: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醇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454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跨省转移废矿物油的请示》(宁煤甲醇〔2024〕123号)收悉,经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900-217-08)10吨,分批转移至甘肃科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