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5-03-27 14:31 点击:
关于宁夏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5〕122号
宁夏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1500吨废矿物油(HW08,900-214-08),分批转移至汾阳市祥德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1500吨废矿物油(HW08,900-214-08),分批转移至山西新鸿顺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 6吨沾染废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HW08,900-249-08)、36吨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HW49,900-041-49),分批转移至河南昊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四、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1年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五、我厅委托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