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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忠领航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5-06-09 11:44 点击:


关于吴忠领航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5〕230


吴忠领航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20吨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精馏残渣)(HW04,263-008-04、45吨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离心废液)(HW04,263-009-04)、35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40吨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的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包装袋)(HW49,900-041-49)、1吨在线监测废液及实验室废液(HW49,900-047-49),分批转移至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12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申请的处置方式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同时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1年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我厅委托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6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