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6-04-03 17:00 点击:
关于宁夏金昱元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6〕118号
宁夏金昱元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请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1800吨稀硫酸(HW34,261-058-34),分批转移至内蒙古利康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100吨含汞触媒(HW29,900-022-29),分批转移至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200吨含汞触媒(HW29,900-022-29)、7.5吨含汞污泥(HW29,265-004-29)、75吨废活性炭(HW29,265-002-29),分批转移至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日。
四、你公司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及许可内容进行转移,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超有效期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详细登记,防范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
(三)须在转移前三日内告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监管,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
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