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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固废管理)

作者: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4-10-28 11:09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行政许可(固废管理)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0113005000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自治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出省申请的受理并决定是否批准。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自治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出省申请的受理并决定是否批准。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0113006000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条 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自治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并起草技术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设区的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0113011000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设区的市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申请并决定是否批准。

4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0113012000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治区

确需延长期限的贮存危险废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设区的市

5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五条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自治区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