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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9-21 11:17 点击:


宁环大气发〔2017〕9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为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全力推进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大气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的成效

大气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十二五”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区大气环境质量初步改善。2015年全区二氧化硫年均浓度42微克/立方米,与2010年相比下降7.9%,PM2.5年均浓度47微克/立方米,与2014年相比下降4.1%。

减排任务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污染物减排工作,陆续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宁政发〔2012〕62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宁政发〔2012〕174号),明确各地市具体减排任务、考核标准和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2015年,全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35.76万吨和36.76万吨,较2010年分别减少6.61%和11.97%,完成了削减3.6%和4.9%的目标任务。

重点工程成效显著。截至2015年底,全区统调火电机组16860兆瓦全部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占全区火电装机总规模的92.1%;累计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7638兆瓦,累计完成脱硝设施建设17074兆瓦,建成脱硫、脱硝设施分别占装机总规模的97.4%和94.3%;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机组8台(4500兆瓦)。全区21条水泥生产线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脱硝工程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坚持“上大压小”政策,大力整治燃煤锅炉,共计淘汰燃煤小锅炉1382台。“十二五”累计淘汰老旧车和黄标车8.3万辆,2015年全区机动车尾气年检率达到90%以上。

产业结构调整初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全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截至“十二五”末,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累计淘汰落后产能1200多万吨,节约能耗398万吨标准煤。全区(扣除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项目)万元GDP能耗达1.749吨标准煤,比2010年下降16.54%;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75%,比2010年提高10.8%。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十二五”末轻工业增加值占比重提高到17.9%,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2%,新能源装机占电力装机比重达到37.2%,六大高耗能工业产值比重从“十一五”末的59.5%下降至52.6%。

体制机制日臻完善。“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全区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工作,同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和《宁夏排污许可实施方案》。陆续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和《环境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印发了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实施意见》,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等重点改革任务,连续推行环保“为民办十件实事”,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节大气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质量改善形势依然严峻。在煤烟型大气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以细颗粒物与臭氧为特征污染物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2015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不降反升,轻度以上污染天数较上年有所增加,银川市首次连续出现雾霾天气。全区各地级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仍然高于国家二级标准限值。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任务艰巨,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尚未完全淘汰。基于对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考虑,在短期内全面实现大气环境污染深度治理的任务难度非常大。

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受资源禀赋影响,自治区工业产业倚重倚能特征突出,煤化工、煤电等主导产业链条短,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等产业仍停留在粗加工阶段,资源消耗高、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全区工业能耗水平依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4.403吨标准煤/万元,位列全国后位,依靠资源(主要为煤炭资源开发)发展的模式短期不会完全改变。

减排任务压力巨大。尽管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宁东基地外送电源点增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量与刚性减排矛盾愈加突出。全区污染减排主要通过工业点源提标改造推动,其减排空间逐步收紧。工业无组织排放,机动车、工程机械等移动源,以及扬尘、散煤和生物质燃烧、有机溶剂产品使用、农业生产过程等面源污染仍未得到有效防控,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氨的防控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面源污染量大面广,缺乏针对性的控制措施,监管难度大。

基础能力建设薄弱。大气环境监管能力与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差距较大,大气环境定量化研究不足,精准施策能力相对薄弱。环保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于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执法监督难度大,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资金投入欠缺,基础能力不足。此外,我区污染防治主要依靠政府监管,企业主动性、自律性欠缺,公众绿色生活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

第三节大气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

生态文明引领发展方向。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了建设美丽宁夏、大力实施生态立区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发展,把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的美丽宁夏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展理念都将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重大机遇。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新常态下,“十三五”期间GDP年均增长速率将趋于缓和,随着全区过剩产能淘汰和化解工作的不断推进,新增能源消费量增幅将逐步收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产量也将出现下降,到2020年全区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将达到50%,这将从产业结构上为大气污染排放新增量的降低奠定较好基础。

大气环境治理体系逐步健全。国家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新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推行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自治区印发了《“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大气环境的治理框架基本明确。

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生态文明和“两山论”成为推动环境保护的坚实思想和行动基础,优美环境就是宁夏最大优势和靓丽名片已成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识。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正不断强化,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基本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合力持续加强。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一节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大气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为目标,加强环境分区管制,通过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多种污染源综合控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手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深化大气环境保护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建设“美丽宁夏”、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节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系统施治。以质量改善为根本目标,将环境质量改善程度作为评判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标尺,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贯穿到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各领域。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系统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分区要求、分类指导。落实《关于建立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构建全区大气污染源网格化管理体系,对全区不同城市,根据其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贡献,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制定差异性任务要求与政策措施。

统一管理、整体推进。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大气污染控制治理要求分区,进行统一规划,提出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目标、政策和治理措施。多方统筹协调,加强区域交流合作,采取综合控制措施,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多污染物的均衡控制。

改革创新、依法治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导向,改革大气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系统规范的约束激励机制。加强环境立法、司法与执法,用最严格的制度与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大气环境,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第三节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5年得到较为明显的改善,各地级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主要指标。

包括环境质量、总量减排等方面共有约束性指标5项,预期性指标3项。

⑴环境质量指标

——地级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降至2.0%以下,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全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5年下降11%和12%;

⑵总量控制指标

——到2020年,全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降至31.47万吨和32.35万吨,均比2015年下降12%。

                专栏1大气污染防治 “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

2015年

2020年

[累计]

指标

类别

环境质量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地级城市环境空气

优良天数比例 (%)

74

80

+6

约束性

地级城市重度及以上

污染天数比例 (%)

2.7

2.0

-0.7

预期性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微克/立方米

全区

108

96

-11.0

约束性

银川

112

95

-15.1

石嘴山

124

105

-15.3

吴忠

105

93

-11.4

固原

86

80

-7.0

中卫

105

93

-11.4

宁东基地

113

100

-11.5

细颗粒物浓度微克/立方米

全区

48

42

-12.0

银川

51

43

-15.6

石嘴山

48

42

-12.0

吴忠

48

41

-14.5

固原

38

35

-7.9

中卫

51

43

-15.6

宁东基地

49

41

-16.3

二氧化硫浓度

微克/立方米

各地级市

/

≤60

/

预期性

氮氧化物浓度

微克/立方米

各地级市

/

≤40

/

总量控制

总量减排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吨)

35.76

31.47

-12

约束性

氮氧化物排放量 (万吨)

36.76

32.35

-12

注:1、[] 为五年内累计数

2、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考核均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第三章创新机制,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第一节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

明确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要求,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2016年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各地级市,其人民政府应及时明确其具体达标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须组织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路线图和重点任务。达标期限在5年以上的,应明确“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专栏2全区空气环境质量分类管理指引

"十三五"期间,对各地级市(含宁东基地)PM25、PMo年均值下降幅度实行分类管理。对于PM2.;年均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固原市确保实现达标;年均浓度介于40微克/立方米一50微克/立方米的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宁东基地分别达到42微克/立方米、41微克/立方米和41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应进一步改善;年均浓度高于50微克/立方米的银川市和中卫市应降至 43 微克/立方米,力争空气质量大幅度改善。对于PMo年均浓度低于90微克/立方米的固原市应达到 80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介于90微克/立方米一110微克/立方米的吴忠市和中卫市应达到93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高于110微克/立方米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宁东基地分别达到 95 微克/立方米、105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对 SO2超标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应确保稳定达标。严防NO2超标。

动态管理限期达标规划实施进程。达标期限在5年以上的城市,其人民政府应在“十三五”中期和末期开展达标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评估,全面评价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修订达标规划;未达到预定阶段目标的,应在下一阶段制定更严格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措施。各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适时修订达标规划。新的达标规划全文及修订情况的说明应向社会发布。

分区施策构建环境准入体系。针对“五市一基地”区域环境现状、环境管理目标,结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环境管理和解决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进行环境区域划分,实施网格化分级管理。提出明确的环境管理政策,包括对相关产业禁止发展、限制发展、优化发展的要求和产业准入环境门槛,从区域角度着手,提出产业发展、煤炭消费的限定要求和重点控制单元的划分方案,制定特殊环境管理政策要求。

专栏3“五市一基地”大气环境准入管理框架

整体层面上,各市应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 动产业升级,发展循环经济。未列入规划或规划环评未获批复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不得建设;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现有企业,应实施改造、搬迁或关闭退出。

银川市

银川市不得新建、改 (扩)建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重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市区及近郊工业园区 (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不得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 (含企业自备电厂)、炼焦、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石化、活性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

石嘴山市

石嘴山市加快实施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加强不符合产业导向企业的搬迁力度,对污染重、能耗高、布局不合理的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或技术改造。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的环境准入体系, 对入园企业进行筛选并注重产业的合理搭配。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和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应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推进清洁生产有效降低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对于产能过剩行业 (多晶硅、平板玻璃、钢铁、水泥,以及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吴忠市

吴忠市应强化污染物减排, 促进清洁生产。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国家生态示范市为载体, 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火电、水泥、电石、焦化、钢铁等过剩产能的环境准入。

中卫市

中卫市应以新能源和信息技术等装备制造业为主,大力发展旅游业,严格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小化工企业的环境准入限制。

固原市

固原市应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发展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宁东基地

禁止新、改、扩建除 “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 未来的产业布局应优先向中南部选址。

第二节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推进定量化大气环境管理。构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和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及源解析业务化,提高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空气质量改善评估调控管理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成效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政策和改善治理任务措施。各地市及宁东基地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将重点大气治理工程建设及运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春季扬尘、夏季臭氧、冬季燃煤等问题,细化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防控措施,对措施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

强化空气质量监管和考核。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立体监测网络,完善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奖惩机制,重点加强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及改善情况的评估考核,空气质量改善未完成年度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针对措施,对环境质量较差、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减排数据与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显不符的地区,实施调度、通报、约谈等措施。

第三节围绕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切实提高减排效能。将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总量减排工作各环节响应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强化质量目标导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合理确定各地总量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总量减排任务。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查核算及考核方式实行差异化管理。

推动地方自主减排。在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属地管理、事权清晰的原则,优化工作流程,形成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信互动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工作机制。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承担总量减排主体责任,结合当地空气质量改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减排计划、减排项目、总量指标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自主开展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等工作,简化核查核算及考核。

第四章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全区煤炭消费总量

第一节推进煤炭科学合理利用

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目标,加强新建机组准入控制,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确保城市建成区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加。研究制定各市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底,扣除热电联产及化工原料用煤,银川市城市建成区燃煤总量消耗较2015年削减20%以上,宁东基地根据规划核算燃煤消费增量。

推进煤炭清洁能源替代。科学规划区域能源供应,优化能源使用与分配,因地制宜利用电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序推进重点城市“煤改气”工程,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替代分散燃煤。加快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建立安全可靠、智能化的现代农村电网,满足“以电代煤”需求。

科学引导高煤耗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能评、环评制度,确保新建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各地级市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除煤化工、火电外)一律实施煤炭等量替代,银川市、石嘴山市等重点控制区及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行倍量置换。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第二节促进燃煤高效利用

多元化实施集中供热。围绕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加大城市集中供热(汽)发展力度。结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制定城市重点供热建设项目计划,并对集中供热设施污染防治提出具体要求。2017年底前,中卫热电、吴忠热电及西夏热电二期建成联网供热;2018年底前,青铜峡市和中宁县分别完成大坝电厂供热改造工程和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项目;石嘴山市、固原市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加快推进宁东“东热西送”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建设,2018年实现全面供热。在供热、供气管网无法覆盖的地区,推进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整治。在化工、纺织印染等工业集聚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建设“以热定电”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取消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银川市建成区以内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热电联产、调峰和应急保障锅炉除外),其他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淘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区保留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分区域按照特别限值或达标排放要求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2019年,除银川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以内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20蒸吨及以上供热燃煤锅炉须全部淘汰。

第三节强化煤炭清洁利用

加强煤炭洗选和清洁转化。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加大煤炭洗选力度,新建煤矿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限期建成配套洗选设施,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5%以上,实现应选尽选。全区各市、县(市、区)配套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实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乡村优质燃料替代工程。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建设覆盖所有城中村、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严禁劣质散煤流通与使用。要强化煤质监管,限制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限期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调整工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状况,按照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目录中的燃料组合类别,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管理办法。

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管理。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对年耗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包括用煤量、购销合同、煤炭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等内容;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重点用煤企业要有优质煤储备,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全面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第一节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和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关停。完善相关经济激励政策,推动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过剩产能。淘汰其他行业达不到国家资源利用水平、能耗、环保要求的落后工艺设备。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专栏4淘汰落后产能与工艺

钢铁行业淘汰土烧结、地条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水泥行业淘汰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

玻璃行业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中落后产能。

建陶行业淘汰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淘汰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石化行业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低效低质的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土法炼油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有色行业淘汰铝自焙电解槽、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原生铜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炼焦行业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兰炭(干馏煤、半焦)、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第二节完善工业固定源管理体系

实施主要工业污染源限期达标改造。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加强运行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等措施,逐一明确技术路线,限期稳定达标;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建立“红黄牌”未达标警示处罚制度;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专栏5重点行业达标治理的主要环节

钢铁行业未纳入淘汰计划的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全部实施全烟气脱硫,不得设置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硝示范工程;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建材行业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实施堆场及输送设备全封闭、道路清扫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烟气脱硝,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进行高效除尘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所有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炉安装脱硫设施。

石化行业所有催化裂化装置实施催化再生烟气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硫磺回收尾气,提高硫磺回收率;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果达到99%以上,直接燃烧的应安装脱硫设施。

有色金属行业,加快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更新改造,加强对原料制备和运输系统、工业窑炉进、出料系统以及制酸系统等的富余烟气收集,提高冶炼烟气的收集率,加大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应采取两转两吸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取消脱硫设施旁路。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名录,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明确的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调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定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细则,推进大气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 

第三节实施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2016年底,完成银川市、宁东基地总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其它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升级改造;石嘴山、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发改能源发〔2016〕855号),对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全面开展全区小火电机组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和台账,强制淘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以下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和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等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予以淘汰关停;列入淘汰方案的机组不再实施改造。

第四节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提高石化、煤化工行业减排效能。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改造,确保稳定达标。组织开展石化、煤化工等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运行情况排查工作,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质控要求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发挥LDAR减排效果。

加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兼顾解决恶臭、有毒有害等民生环境问题,针对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重点加强银川市及周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完成综合整治。

专栏6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主要环节与措施

石化(包括煤化工)行业对设备与管线组件,建立LDAR管理制度,定期开展LDAR工作,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对有机液体储罐,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对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对废水处理,在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环节加盖密闭,安装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采用气柜回收利用,同时采取焚烧等方式予以处理。

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除参考石化行业治理要求外,还应强化源头控制,减少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使用,减少卤化和芳香性溶剂等原辅材料使用;强化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干燥、固液分离及真空设备,推广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采取停工退料等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

第六章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推进车油路综合防控

第一节优化区域车辆结构

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定期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老旧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强化车辆排污监管。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强化车辆定期排放检验,推进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对排放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重点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及时查处。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推广应用节能和以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为主的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

第二节加强油品监管

提高燃油清洁化水平。加快全区炼油企业炼油炼化设施升级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各级商务、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

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推进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减少油气挥发。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加强运行监管,油气回收率提高到80%以上。

第三节建设绿色交通体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调整城区路网结构,通过高峰限行、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智能交通管理和服务等手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快人行道、自行车道建设,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生态驾驶。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银川市要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实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020年,建成充电站101座、充电桩13600个,基本形成便捷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七章深化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大气污染防控

第一节深入开展城市扬尘整治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车辆干净方可上路。施工现场严禁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和材料堆放地必须进行硬化。对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重点环节,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排放,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建设城市施工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在市区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料堆等位置安装监控监测设施,并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

强化堆场扬尘管控。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采取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且采取覆盖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物料装卸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建设城市工业企业堆场数据库,并组织安装工业堆场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到2020年底,全区所有大型煤场、料场防尘措施落实率达到95%。

深化道路扬尘治理。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地级城市主要街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在全区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严格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渣土运输车辆信息与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联网,并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动态跟踪监督。

实施矿采区扬尘污染控制。重点对贺兰山东麓采矿及砂石加工企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破碎、装卸等工序实行密闭作业,堆场实施规范化管理。对现有石料厂、采砂场、取土场、机砖厂、石灰厂等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制定防尘作业标准,破碎、装卸等工序实行密闭作业,加装防尘设施,同时落实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措施。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加大城区裸露空地治理力度,对城市裸露土地登记造册,推进植绿降尘;对不能进行绿化的裸地,实施硬化、铺装等措施。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二节推动服务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推进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对汽车修理行业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涂着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开展建筑装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整治,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选择重点城市,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第三节控制农业大气氨排放

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重点针对种植业、养殖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摸清氨排放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和重点控制区域,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项目。

开展种植业氨排放控制。调整氮肥结构,降低铵态、酰胺态氮肥比例,扩大非铵态氮肥比例,增加包膜肥料等缓释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田氨排放。

加强养殖业氨排放治理。鼓励农村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限制人口密集农村畜禽散养,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开展“种养一体”试点,根据种植业规模和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大气氨排放,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

第四节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等能源化、燃料化利用工作。推广青贮饲料、压块饲料等技术,发展秸秆基料化种植技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秸秆造纸等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

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充分利用多源卫星对秸秆焚烧的监控,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加大督查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

第八章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第一节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应急体系。加快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切实改善银川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制定和实施区域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流程,实施区域预警联动。构建区域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结合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

构建区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区域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大气环境管理政策、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完善环境数据库管理,制定数据收集规范,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信息交流,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区域大气环境监管情况和质量状况。

第二节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级市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套部门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协同推进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中分类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需要停产、限产的企业清单,推动重点应急减排措施的组织响应部门,配套制定部门实施方案;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各产污环节,明确操作流程。各地市针对重点排放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等重点污染源,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限排措施,明确减排量,实现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行动统一。

加强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完善环保、气象合作会商机制,提高空气质量、气象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准确率,提高石嘴山、吴忠、宁东与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水平,至少提前24小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督促各职能部门、重污染企业实施临时减产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开展多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和联合督查,督查重污染企业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响应情况,切实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后评估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对重点区域各城市应急预案开展综合评估,总结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对措施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全年未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市,应在次年9月份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至少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九章强化系统管理能力,推动治理现代化

第一节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质量监测网络。在已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网站点的基础上,增加县(市、区)域城市主要建成区、重要工业园区、典型生态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立统一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明确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围绕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目标要求,逐年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站点建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站建设、省界区域站建设、重点工业园区污染监控站点建设及重点地市大气超级站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环境空气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加强监测质量控制。落实国家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站点的第三方运维交接要求,加强区控网站点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强化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落实社会监测机构的资质与能力认定、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高水平的第三方机构质控、信誉评级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质量控制技术手段,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第二节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强化执法能力保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环保行政执法、督查水平。将全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纳入环保云(环境信息化指挥监管系统)平台建设,到2017年底,80%以上的环境执法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督查处罚,威慑违法排污企业。

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实施全区环保网格化精准监控管理,按城市规划(建成)区、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区域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优化配置监管力量,加强网格内各重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要求运行环境监管网格。着力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全面开展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突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和水平。

强化监察执法。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抽查督查要实现全覆盖。通过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落实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全区环境保护系统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推动全区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构建执法联动机制。构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常态执法与多部门阶段性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执法机制,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精准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进一步强化银川市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全区其他各地市推广建立环保与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与各部门的衔接配合,严惩环境违法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和处罚措施等信息。

第三节完善经济激励措施

改善资金分配机制。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机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分配以奖惩双向激励相结合,实施“以奖代补”的绩效模式,综合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以及人口健康效益等因素,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社会化。推进环保供给侧改革,贯彻“发展必绿色、绿色即发展”理念,对钢铁、水泥、焦化、石化等重点行业实行绿色化改造。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依托宁夏环保产业基金运营,扩展PPP运营模式,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企业主体行为,使有效的经济政策手段为大气污染治理发挥作用。推行环境服务市场化,推动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完善污染防治经济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法征收范围,涵盖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重点行业。建立绿色采购制度,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强制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推行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选择污染排放量大、行业整体达标情况较好、减排潜力大、先进技术成熟的重点行业试点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建立鼓励企业主动创新和持续改进的政策机制。制定激励环保“领跑者”的财税、金融政策措施,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拓展环境友好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空间。

第四节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合作,加强运用科技手段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源精细化、数字化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各市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及大气颗粒物的源解析工作,对重点城市开展臭氧来源解析试点工作。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各市应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源解析工作,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

推进先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深入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设,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应用技术研究,提升全区大气污染控制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引进绿色循环、高效节约、清洁生产、超低排放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大实用环保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推进先进技术尽快落地应用。

推进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大气环保行政执法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实用人才、环保社会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督查人员能力水平,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加快环保队伍专业人才培养,多渠道重点培养一批环境监测、科研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的专业人才。扎实推进全区环境基层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保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和知识培训,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的考核、奖励和惩处制度,形成良好的人才管理与培养体系。

第十章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推动供给侧绿色改革

“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燃煤污染控制、工业大气污染源达标治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面源精细化管理、机动车治理、环境基础能力提升等重点工程,各类工程通过建立大气环境治理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大气环境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和社会融资。政府投资起引导作用,主要依靠发挥企业治污减污的主体责任,加大企业自身投资,通过PPP方式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预计“十三五”期间全区大气环境治理工程投入匡算约2425683万元。

燃煤污染控制工程。包括集中供热工程;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位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或煤改电工程;燃煤锅炉淘汰及升级改造工程;城市配煤中心建设工程。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淘汰铁合金等行业落后生产线及装备;实施矿热炉粉尘收集处理工程;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全部建设脱硫设施、建材行业烟气收集处理工程。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全区30万千瓦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和10万千瓦以上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程;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小火电机组限期淘汰工程。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程。实施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工程,开展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实施异味治理工程。

面源精细化管理工程。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扬尘、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及秸秆综合利用等工程;实施全区火电、水泥、焦化、冶金、化工、煤炭加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城市绿化增容工程。

机动车污染治理工程。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程、机动车尾气治理工程;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淘汰老旧不合格工程农业机械非道路移动源;建设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联网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平台。

环境治理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区智慧环保信息化应用平台;实施全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实施工业企业(含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工程;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清单调查及源解析项目;建设自治区和银川市环境监测预警超级站。

专栏7“十三五”期间全区大气环境治理工程分类投资匡算表

单位:万元

燃煤污染控制治理类

1523930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治理类

113300

燃煤电厂超低改造类

373594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类

90996

面源精细化管理类

97892

机动车污染治理类

81000

环境治理能力提升类

144971

2425683

第十一章全面落实任务责任分解,建立实施保障体系

第一节分解目标任务

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自治区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签订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中进行分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细化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和每个企业,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程建设和达标投运都要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全面推动规划实施。

第二节强化过程管理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阶段成果汇报制度,按季度向各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目标预警通报,包括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重点区域大气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并对空气质量恶化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三节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环境质量与数据质量考核并重,对各地区每年空气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在2018年和2020年,分别对各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完善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考核评价体系,将大气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对地市党委和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

第四节加强社会监督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信息平台,强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环境教育基地、环保公众开放点建设,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大气环境保护公众进行监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