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2-01-14 17:31 点击:
宁环发〔2022〕5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林草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农垦集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全区水生态环境质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开启水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
第一节 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二节 水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节 指导思想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着力推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第六节 优化空间布局
第七节 促进绿色发展
第八节 调整产业结构
第九节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四章 构建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第 十 节 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管控体系
第十一节 强化流域系统治理
第五章 全面治理水体污染
第十二节 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第十三节 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四节 梯次深化黑臭水体整治
第十五节 推动工业废水治理
第十六节 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
第十七节 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第六章 积极推动水生态保护
第十八节 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第十九节 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
第 二十 节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七章 着力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第二十一节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节 有效保障生态流量
第二十三节 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第八章 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
第二十四节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节 提升环境风险预警能力
第二十六节 强化环境风险应急处置
第九章 加强“一带三区”保护修复
第二十七节 建设黄河生态经济带
第二十八节 加强“三区”生态修复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节 强化组织领导
第 三十 节 健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节 加强监测监管
第三十二节 严格考核问效
第三十三节 落实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节 加大科技支撑
第三十五节 加强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节 实施重点工程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向着“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美好水生态环境愿景奋进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启动水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的五年。
“十三五”期间,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末端提升”的治理思路,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经过五年持续努力,碧水保卫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水生态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顶层设计系统全面。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将生态立区战略确立为“三大战略”之一,召开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作出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大战略部署。自治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目标和任务。自治区党委坚决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重任,十二届十一次全会通过《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为推动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态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思想共识进一步凝聚,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出新步伐。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自治区成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进一步加强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建立了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责任体系。黄河、清水河、渝河、葫芦河等7条重点河流由自治区领导担任河长,实现了河湖“全覆盖”和“应管尽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建立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建立省级领导包抓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重点水环境问题整改制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包抓沙湖和葫芦河水环境治理。组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建立调度预警、通报约谈、跟踪督办、考核问效一套完整的水生态环境工作推动机制。
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全区15个国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较2016年[1]提高26.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全部清零。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1.8%。地级城市建成区13条黑臭水体全部消除,1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全部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黄河干流宁夏段出境断面连续4年保持Ⅱ类水质,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考核任务。
治理能力持续增强。33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提标至一级A排放标准,地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85%,县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83%,处理效能全面提升。新建15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了工业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累计建设集中式农村污水治理设施293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了4.61%和3.64%,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38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共设置标识标牌152个,隔离围网38公里,拆除取缔规模化畜禽养殖、旅游设施211处,搬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3座。完成70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全区黄河干流和水普名录内河湖管理范围线全部划定。
虽然“十三五”期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十四五”国家对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重心由水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利用”转移,治理重点由末端治理、点源治理向过程控制、生态修复、自然恢复转变。我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迎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
“十四五”是我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期,是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安全格局、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的战略机遇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赋予我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时代重任,我区必需抢抓先行区建设这一重大战略机遇,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十四五”期间,我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仍面临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我区三面环沙,地处中部干旱带,全区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国土空间的40.23%,水土流失面积1.58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3.7%,高于黄河流域平均水平。水资源紧缺,生态用水严重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黄河两岸湿地面积大幅下降,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降低,黄河流域宁夏段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退化趋势日渐加重。
二是地质本底影响明显。宁夏中南部地区浅层地下水中高氟水分布面积达79%,深层水为61%。2015年以来,清水河、蒲河、茹河、都思兔河、苦水河等断面氟化物超标月占到全部监测月的8.3%-100%。由于地质本底主要受自然因素影响,人为无法控制,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断面水质状况。
三是水环境质量仍不稳定。部分断面水质还不稳定。固原市茹河、清水河,石嘴山市沙湖等河湖自净能力弱,水质易受外部条件影响。三二支沟贺兰-平罗交界断面、平罗-大武口交界断面均为劣Ⅴ类水体,第三排水沟贺兰-平罗交界断面、平罗-惠农交界断面为Ⅴ类水体,全面达标难度大。黄河支流和重点入黄排水沟仍存在非法排污口,部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滞后。
四是水环境风险存在隐患。黄河干流周边化工园区密集、跨河桥梁多,危险化学品基本靠道路运输,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风险隐患突出。因安全生产、化学品运输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仍处于高发期。盐池县、彭阳县等石油开采区水环境风险管理基础薄弱,跨省河流突发水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激素类、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管控能力不足。
五是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黄河流域宁夏段未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标准规范,联防联治的保护合力有待加强。利用天、地一体化的信息化监管手段还比较欠缺,实施精细化管理、精准治污的能力不足。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科研能力较为薄弱,治理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落后,保障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十四五”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先行区建设对水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必须立足区情实际,保持战略定力,树立底线思维,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奠定坚实基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根本,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的生命线,努力建设污染防治率先区,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休养生息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三水统筹”,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以流域为单元识别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环境风险问题。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全力推进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工业废水、农业退水、城乡污水“五水共治”。
坚持突出重点,目标管控。以河湖为统领,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提升黄河干支流、重点湖库、入黄排水沟水质;着力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科学确定管控目标,确保措施可行、目标可达。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流域、区域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差异,因事施策,靶向整治,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分区分类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切实提高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坚持多元共治,共建共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共治格局,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实施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水生态环境需求。
“十四五”时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按照“一带三区”[2]总体布局,以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为抓手,建立“流域统筹,区域落实”的空间管控体系,实施“一河一策”精准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好愿景。
——水环境质量。到2025年,黄河干流宁夏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2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劣Ⅴ类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为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国家下达目标;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区控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为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
——生态流量。到2025年,清水河和苦水河达到生态流量底线要求,东至河恢复“有水”长度10千米,恢复“有水”时长90天(每年8月-10月)。
——水生态保护修复。到2025年,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有效推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效提升,水源涵养区、河湖生态缓冲带等水生态空间保护修复初见成效。完成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65.6公里;湿地恢复(建设)面积10.07平方公里。力争茹河土著鱼类(麦穗鱼)逐步恢复。
展望2035年,环境优美实现大改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水生态环境根本转变、持续向好,生态系统功能完善、稳定高效。
表1 “十四五”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常规指标目标表
类别 | 序号 | 指 标 | 2020年现状 | 2025年目标 | 指标类型 |
水环境 | 1 | 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 | 93.3 | 80 | 约束性 |
2 |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体比例(%)2 | 0 | 10 | 约束性 | |
3 | 地表水区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 / | 100 | 约束性 | |
4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3 | / | 100 | 预期性 | |
5 |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 | 100 | 预期性 | |
6 | 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4 | / | 达到国家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
水资源 | 7 | 达到生态流量(水位)底线要求的河湖数量(个) | / | 2(清水河、苦水河) | 预期性 |
水生态 | 8 | 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 | / | 持续改善 | 预期性 |
9 | 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 (公里) | / | 新增65.6 | 预期性 | |
10 | 湿地恢复(建设)面积 (平方公里) | / | 新增10.07 | 预期性 | |
1 国控断面数量由“十三五”时期的15个增至20个,剔除地质本底影响。 2“十四五”新增5个断面中都思兔河入黄口和苦水河入黄口为劣Ⅴ类,超标因子为氟化物地质本底,到2025年,仅允许氟化物超标。 3 2025年目标为剔除地质本底影响后比例。 4水功能区达标率: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十三五”按2项因子采用频次法评价,2020年目标为79%,“十四五”期间以国家下达目标为准。 |
表2 “十四五”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亲民指标目标表
类别 | 序号 | 指 标 | 2020年现状 | 2025年目标 | 指标类型 |
水环境 | 1 |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控制比例(%) | 地级城市 基本消除 | 县级城市 基本消除 | 预期性 |
水资源 | 2 | 恢复“有水”的河流数量(个) | / | 1(东至河) | 预期性 |
水生态 | 3 | 以重现土著鱼类为目标的 水体数量(个) | / | 1(茹河) | 预期性 |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鼓励推动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提高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冶金等行业园区集聚水平。加强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水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积极引导岸线一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分期分批迁入合规园区。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实施绿色改造攻坚行动。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壮大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煤化工、制革、石油开采、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改造。
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
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完善黄河禁渔管理制度。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推进“三线一单”落地应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三线一单”动态更新和调整机制,各地根据水环境保护目标要求,进一步科学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细化功能分区,提出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
加强重点行业治理。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和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炼化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控制尿素、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循环冷却、城镇绿化、生态补水、市政杂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科学布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及再生水调蓄等设施,确保再生水供需平衡、净化能力与调蓄能力匹配。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湖库、洼地、坑塘等,在重点排污口下游、主要排水沟入河口、支流入干流、支沟分沟等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促进尾水综合利用。到2025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0%。
加强湖泊和湿地生态保护。推进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协同增强流域生态系统碳汇功能。2022年底前,结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三线一单”要求,完成国家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划定,明确管控要求。针对被侵占蚕食的滨河、滨湖湿地,到2023年底前,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退出并推进生态恢复。以哈巴湖自然保护区和青铜峡库区湿地保护区等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开展天然湿地保护工作,采取湿地封育保护、湿地修复、生态补水、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等措施进行保护和修复。结合国家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开展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工作,确保湿地生物多样性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逐年增加。到2025年,完成恢复湿地36万亩、保护恢复湿地107万亩,新建10处湿地公园。对4个湿地型自然保护区、26处湿地公园开展保护修复。
完善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健全“流域-水功能区(重要水体)-控制单元-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维护重要水体生态功能,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将水功能区划作为依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跨部门基础平台。划分水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单元,将控制单元作为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流域空间载体。
强化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托控制单元和各级控制断面,逐级明确行政责任主体,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水生态环境责任传导机制。明确国控、区控断面水质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应依法制定限期达标方案。
构建全链条污染源管理体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实施“水体-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强化源解析,追溯并落实治污责任。持续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总磷、总氮排放控制。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推进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从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施策。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全方位、全地域、全系统开展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立足“一带三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要素,系统布局重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科学推进水源涵养区、生态缓冲带保护与建设、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草、治草和治沙,形成合力。
强化“三水”统筹管理。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落实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对黄河干支流、沙湖、阅海、香山湖等重要河湖开展水生态环境评价。大力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促进水环境质量提升和水生态修复。
优化入河(湖、沟)排污口布局。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夏开发利用区中二级水功能区黄河青铜峡饮用、农业用水区设置为禁止排污区域,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蒙缓冲区设置为严格限制排污区域。对于不达标水体、敏感水体限制新增排污口,不再新增除依法审批集中式处理设施以外的排污口,鼓励已有的直接入黄排污口逐步实施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进一步减少黄河干流污染物排放量。
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在自治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基础上,每年开展动态更新。以城市建成区及重要水体为重点,及时掌握新增市政提升泵站溢流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口和雨污分流雨水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形式等信息,为精准保障断面水质和治理溢流污染提供数据支撑。2022年底前,配合生态环境部完成黄河干流及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排查工作。
推进入河(湖、沟)排污口监测溯源。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现场取样监测,对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排查溯源,查清排污单位。核查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批情况,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和设置审批情况、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理清排污责任。
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在入河(湖、沟)排污口“查、测、溯”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一口一策”,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限,组织开展整治。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在环境敏感区内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直排口等排污口;清理合并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结合乡村振兴、厕所革命等工作统筹推进合并;规范整治污染源主体责任不清、排污通道不规范、建设不规范、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排污口。经整治予以保留的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完善审批手续、实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工作。
推进城市饮用水水源全面保护。统筹开展地方供水水源地替代,调整更新自治区水源地名录,依法调整需要变更的水源地保护区。到2022年,完成中卫市河北地区城乡供水工程、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三个黄河水源工程保护区划分。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开展不达标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受地质本底影响超标的水源,综合采用水源替代、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治理;受人为污染影响超标的水源,开展污染治理,限期达标。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剔除本底影响)。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进程。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规范制作全区各级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逐级审核上报。构建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逐步完善标志标识、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到2025年,完成全区“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依法清理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涉水工业企业;对其上游或补给区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企业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逐步推进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环境档案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以黄河干流地表水型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建立风险源名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农村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开展“千吨万人”水源常规监测,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探索开展水源地新污染物调查研究和生物毒性监测。加强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东线等重要跨界水源协同保护,保障区域供水安全。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
深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提升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进一步完善长效保持工作机制,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护、夯实河长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监督,防止水体返黑返臭。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2022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及整治方案制定,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识别农村黑臭水体及污染成因,根据成因开展治理。对因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造成的水体黑臭,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改厕与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衔接,减少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切断农村黑臭水体的主要影响源。对因水动力不足引起藻类过度生长造成透明度消失的黑臭水体,通过清淤疏浚、局部小微水体水系连通等措施增加水动力,控制黑臭水体形成。到2023年,整治完成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黑臭水体;到2025年,整治完成已排查出的全部黑臭水体。
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和评估,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加强特征污染物监管。针对化工园区内企业排水含盐量高、特征污染物多的特点,开展排水特征污染物治理专项行动,将特征污染物与含盐量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日常监督各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督。园区内农药、医药、染料等三类中间体项目,需完善废水脱盐装置并正常运行,加强杂盐产量与废水排放量之间关联性监管,防止企业以水带盐排放。组织对主导产业为农药、原料药制造、染料、印染、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工业园区制定废水综合毒性(重金属、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管控方案,建设废水综合毒性监测设施、监管预警平台。
补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短板。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所在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处理水量、排污口位置、纳管企业排污情况开展调查并进行现状评估。对超负荷或接近满负荷的,要实施新改扩建;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实施提标改造;对工业废水收集管网不完善的,要实施收集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
查清排水管网底数。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逐步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到2025年基本实现管网资产的标准化、账册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3至5年为一个排查周期、5至10年为一个检测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
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收集能力。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异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消除管网收集空白区。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或较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
加快推进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及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等情况,科学布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5万方/天。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使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65%。
推进初期雨水和溢流污染控制。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开展改造,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鼓励以城市雨洪排口、直接通河入湖的涵闸、泵站等为重要节点,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减少初期雨水对地表水水质的影响,建设合流制溢流污染调蓄池,降低雨季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自治区“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规划落地实施,县城和建制镇可统筹考虑集中处置。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模式处置污泥,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有益补充。推广将生活污泥焚烧灰渣作为建材原料加以利用。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到2025年,城市、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和75%。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利通区、灵武市等养殖大县为重点,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持续推动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防治。建立养分平衡、精准还田技术体系,对粪肥质量和施用农田土壤环境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严格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变相排污等违法行为,推动粪污就地就近安全利用。到2025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的生产模式和技术。科学治理养殖尾水,重点对集中连片的老旧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水处理设施,改造进排水系统,形成水体内部循环和尾水闭环管理系统。因地制宜实施“三池两坝”、稻鱼综合种养以及“复合生态沟塘”、工厂化水体消杀、温棚微生物降解等水质净化模式,应用沉淀过滤、植物吸收、微生物分解、生态循环等技术方法,形成2-3种投资小、易推广、见效快的符合宁夏养殖尾水治理生产模式和技术,加大推广力度,防止面源污染。对于一家一户面积小,相对零散的养殖场点,积极引导养殖户通过降低养殖密度、改进水质调控方法、实施精准投喂或开展休闲垂钓等措施,达到减排、不排目标。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落实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解决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区域生活污水问题。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办法。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全链条污染防治。适度优化种植结构。以县为单位,完善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发展旱作玉米、小麦种植。改进种植模式。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开展规模化种植业污染防治试点,在引黄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监测,采用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措施实施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划分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工作,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强化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5年,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
严格重要水源涵养区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重要水源涵养区严格按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外的重要水源涵养区依法制定准入条件,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确保重要水源涵养区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强化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以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极重要区等为重点,科学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设立永久性标志,全面停止除必要的密林修剪外的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主伐林区的森林采伐实行指标控制。严格控制载畜量,实行以草定畜,划定禁牧区、限牧区和轮牧区。严格控制和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防止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制定和实施水源涵养功能提升规划,有序推进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低质低效林改造、废弃矿山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发挥高效水源涵养作用,涵水于地、涵水于林草,全面提升生态系统涵水功能。
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监督管理。开展重要水源涵养区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调查,建立重要水源涵养功能区基础信息台账。建立水源涵养监测预警机制,每年评估重要水源涵养区面积、性质、功能变化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和多渠道增加生态建设投入机制,采取资金补助、技术扶持等措施,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补偿。
推进河湖岸线划界和缓冲带划定。加快推进全区河湖岸线划定工作,依法依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各市、县(区)政府在岸线划界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生态缓冲带划定,优先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三场一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
开展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实施清水河、苦水河、典农河、红柳沟、渝河、茹河、泾河、葫芦河等重点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与规划不相符的各类生产、生活、经营、建设等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强化岸线管控,严格落实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岸线利用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符的一律不得许可,切实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供水、航运及生态安全。按照生态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对河湖缓冲带进行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缓冲带拦截污染、净化水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功能。到2025年,全区新增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65.6公里。
加强重点河湖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河流治理,突出清水河、苦水河、葫芦河、茹河、渝河、泾河等支流,联动推进水土治理、污染治理、水源涵养、生物平衡、生态经济,综合治理水质量变差、水生态受损、水资源减少、水循环受阻、河湖岸线破坏问题,改善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加强重点河湖治理,实施沙湖、阅海等河湖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工程,增强河湖生态调节能力,促进河湖生态系统健康。
科学开展增殖放流。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规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严格保障苗种质量。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名录和保护等级,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开展一批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
强化用水强度约束。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健全区、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根据各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到2025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1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72.84亿立方米以内。
实施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建立与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及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完善重点行业企业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以县为单元,加快推进各领域、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25年,全区50%以上县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
推动农业节水增效。落实以水定地,合理控制灌溉规模,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分区域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因地制宜推进灌溉方式改造,压减大水漫灌用水量和压碱用水量。到202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6以上。严格控制高耗水作物种植,节约的水资源指标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特色产业用水。北部引黄自流灌区,解决好稻水矛盾,合理确定水稻种植面积。中南部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到2025年,水稻种植面积压减到20万亩。
促进工业节水减排。建立工业用水计划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业节水标准体系,引导企业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实施节水设施改造,促进水循环使用。重点取用水工业企业应建立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到2025年,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建成节水型企业。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为重点,因地制宜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推进统一供水、分质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推进城镇节水降耗。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完善城市供水管网,降低管网漏损率。到2025年,全区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开展供水管网、绿化浇灌系统等节水诊断,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已建公共建筑全面进行节水器具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全面采用节水器具。公共绿地全面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开展节水型单位和居民小区创建行动。
鼓励利用雨水和矿井疏干水。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构建自净自渗、蓄洪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到2025年,海绵城市建成区面积比重达到40%。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园区建设地下雨水储存及综合利用设施。以宁东矿井疏干水利用为重点,加大矿井疏干水收集,拓宽利用途径,推动矿井疏干水“应用尽用”,按照就地利用要求,将矿井疏干水优先配置于煤矿自身工业生产、生态及其他环节用水。到2025年,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矿井疏干水利用率达到90%。
加强微咸水利用。引黄灌区结合土壤盐渍化防治,大力推进灌区微咸水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相结合的土壤盐渍化防治灌溉模式。清水河中游部分微咸水可用于盐化工园区工业用水,下游微咸水或咸水用于枸杞灌溉。苦水河上游咸水与黄河水混合进行农业灌溉,提高苦咸水利用水平。
积极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有序提出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湖名录,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到2025年,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清水河、苦水河等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
健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提高生态用水效率。结合河湖生态流量常态化监测和管控,强化监管与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落实动态管理。加快建立基于河湖生态保护目标要求下河湖生态流量及过程监测体系,构建完善的流域生态流量及过程监管机制,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河湖长制统一管理。对实施生态流量保障的河流、湖库进行清单式管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流域库坝调度调控。以固原市水资源高效利用工程建设为引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和保障生态流量的要求,开展库坝联合调度调控。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改善水资源分配不均而出现的季节性、区域性缺水情况,保障有生态流量管控要求的河流生态基流。
严禁“挖湖引水造景”。开展黄河流域人工湖综合清理整治工作,已建、在建、拟建的以景观功能为主且从河流取水的人造湖项目,均纳入清理整治范围。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审批、违背自然规律选址建设、侵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新建涉水项目,严把引黄河水项目准入关,强化项目论证和后续运行监管,加强用水、用地、环评等审查审批管理,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建立“挖湖引水造景”长效管控机制。
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以地级城市政府为责任主体,推进“一河(湖)一策”编制修订,以重点河湖为统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等要素,“一河(湖)一策”,精准识别主要问题及其症结,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加快美丽河湖建设,推动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使人民群众直观地感受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治理成效、河湖之美。
严格河湖流域重要生态空间管控。顺应公众对美丽河湖的向往,有针对性地实施水环境治理、生态缓冲带建设、湿地恢复与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品质。在保障河湖岸线和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
强化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示范引领。宣传推广成效好、可持续、能复制的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经验做法。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积极争创国家级美丽河湖。
落实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以石油、化工、印染、医药等涉危涉重企业为重点,合理布设企业生产设施,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雨污总排口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以及传输泵、配套管线、应急发电等事故水输送设施等建设,合理设置消防事故水池。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尾矿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开展河湖底泥重金属监测和累积性风险治理。
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以黄河干流、都思兔河、苦水河流域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卫工业园区、青铜峡工业园区新材料基地片区、太阳山工业园区、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片区等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为重点。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开展设施、队伍、物资一体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加强突发性风险预防设施建设。全面调查沿河(湖、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重点水生态环境风险源环境隐患排查,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各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受纳水体下游、水源地上游,建设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控制事故排水影响范围不扩大。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评估结果,对跨越重要地表水体的道路、桥梁应设置、完善应急防护措施,增强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引流、拦截污染物能力,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加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敏感水体风险防控,强化宁东基地、盐池县石油开采区环境风险管控。
加强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以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农灌引水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区,天然渔场等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开列风险源清单,到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自2021年起,以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和冶炼、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开展河湖底泥、滩涂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调查与评估,到2025年底前,建立完成累积性风险基础数据库。
加强饮用水水源预警体系建设。针对地表水型水源地存在化工园区、跨河桥梁多、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等突发性环境风险隐患,开展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自治区牵头建立跨行政区的预警体系,以黄河干流的中卫市河北地区城乡供水工程、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为重点,依托“十三五”期间建设的水质自动站,建立黄河干流城市水源地水质预警体系,新建黄河甘宁省界断面自动站,完善下河沿、清水河泉眼山、红柳沟入黄口水质预警功能,确保出现水质异常时及时响应处置。
健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自治区建立黄河干支流上下游省(区)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地级市建立黄河支流、重点入黄排水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预防为主、共保共治、上下游联动”原则,加强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部门协作,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加强研判预警、拦污控污、协同处置、纠纷调处、信息通报、基础保障等工作。
提升水生态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物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重大水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部门联动,统一应急预警和联动执法响应,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流域联防联控应急机制,打破行政区界限,保障饮用水安全、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强化全区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建设,大力推广“南阳实践”,通过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制定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利用五年时间提升全区涉水源地河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强化“一带”综合治理。以黄河干流为主轴,以主要排水沟沿线污染综合治理为重点,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末端提升”的系统治理思路,加快推进人水和谐共生、美丽宜居适度的生态城市带建设,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核心带。
构建沿黄绿色生态廊道。把黄河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河道水域、岸线和滩区生态建设,推进黄河滩区生态修复,实施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打造集防洪护岸、水源涵养、生物栖息等功能为一体的沿黄绿色生态廊道。完善河道两岸湿地生态系统,科学推进河湖湿地水系连通,加强黄河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专栏1 黄河生态经济带综合治理重点任务 |
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沙坡头区、中宁县、利通区、青铜峡市、灵武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开展管网摸底工作,对城市建成区内管网空白区进行补短板,城乡结合部适宜纳管的乡镇、村庄应配套建设集污管网,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卫工业园区、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罗工业园区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到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改造。中卫市加快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解决宁钢大道以东农产品加工园区、物流园区、柔远镇、镇罗镇等的污水收集、处理问题。青铜峡市加快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二期、三期扩建工程,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解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一期工程超负荷运行和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三影响青铜峡市一污稳定运行问题。吴忠市加快推进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建设,补齐清水沟以东及高铁站片区污水收集处理空白。石嘴山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解决一期超负荷运行问题。 控制溢流污染。沙坡头区、中宁县、利通区、青铜峡市、灵武市、银川市、石嘴山市根据管网特点,开展溢流污染控制,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初期雨水净化等工程措施,削减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频次,降低对水环境影响。 提高再生水回用率。沙坡头区、中宁县、利通区、青铜峡市、灵武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学校等人口密集区,推广分布式中水回用设施,所产生污水就地净化后用于绿化,降低末端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压力,2022年底前,上述城市建成分布式再生水回用设施不少于2套;银川市开展第一再生水厂建设工程,中宁县开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中水回用主线管网建设工程,解决中宁县再生水利用率低的问题。其余使用热电联产供热的城市,就近将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作为热电联产冷却水使用。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沙坡头区、中宁县、兴庆区(月牙湖)、平罗县(河东)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调查工作,摸清养殖量及粪污产生、处置底数,开展种养结合模式下的粪污还田土地承载力评估,对于配套土地不足的,控制粪污还田量,减少农田面源流失,多余粪污通过制作有机肥外售等途径解决,服务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深化入黄排水沟治理。巩固现有重点入黄排水沟治理成果,开展已建成人工湿地提质增效,确保稳定发挥效益。在现有入黄排水沟治理的基础上,将治理向入黄排水沟的支沟(分沟)延伸,对支沟(分沟)上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逐步优化合并接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排污量较大的支沟(分沟),在合适地段建设人工湿地稳定支沟(分沟)水质。通过建设生态沟道、污水净塘、人工湿地等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加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 |
强化北部绿色发展区生态修复。全面完成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综合治理、林草植被修复,持续强化贺兰山水源涵养功能;以沙湖、阅海(含典农河)、鸣翠湖等湖泊为重点,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湖泊健康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水生态系统修复,力争在2025年实现湖泊水生态结构合理、系统稳定。
加大中部封育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中部罗山生态功能建设,通过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系统修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工程,增强罗山水源涵养功能。以苦水河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快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工业污染控制,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新建奶牛养殖园区污水处理厂,降低流域内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强度。
提升南部水源涵养区功能。实施六盘山河源水源涵养和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林业生态防护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天然林保护,采取封山育林、草原植被修复等封育保护措施,提高林草综合植被覆盖度和水源涵养能力。以清水河、葫芦河、渝河、茹河、泾河、蒲河、洪河等7条支流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着力增强六盘山天然水塔和生态绿岛功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源头区以外河段,开展水生态系统修复,提高河流自净能力。到2025年,再营造水源涵养林30万亩,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4000平方公里。
专栏2 “三区”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任务 |
北部绿色发展区。开展沙湖、阅海(含典农河)、鸣翠湖等天然湿地湖泊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核算沙湖、阅海(含典农河)、鸣翠湖等重点湖泊生态需水量,将生态需水量纳入每年年度用水计划,确保湿地面积不缩减、服务功能不降低。沙湖重点开展水生态系统长期监测工作并评估生态服务功能,依据监测研究成果开展水生态修复工作。阅海(含典农河)、鸣翠湖在评估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开展自然修复为主、人工诱导为辅的水生态修复工程。 中部封育保护区。以苦水河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开展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程,实施五里坡奶牛生态养殖基地污水处理厂、孙家滩奶牛养殖园区和灵武白土岗奶牛养殖片区粪污综合利用建设。开展苦水河本底氟化物超标原因研究,识别氟化物来源、迁移途径及对水质影响的贡献。开展苦水河流域综合整治,降低流域水土流失强度,对冲刷、塌岸等河段进行砌护。 南部水源涵养区。开展清水河、泾河、葫芦河、洪河、茹河、渝河河源区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水资源利用现状评价,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林草灌溉体系建设。清水河流域,新建库坝连通调控工程,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泾河流域,实施泾源县城雨污分流、初期雨水净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葫芦河流域,实施夏寨水库和张家咀头水库库坝连通调控工程,保障葫芦河中游不断流。洪河、蒲河流域,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确保水质达标。茹河流域,新建彭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降低城镇生活源排放强度,保障茹河水质达标。渝河流域。巩固现有治理成效,对支流开展封育保护,确保生态基流不降低,实现人水和谐目标。 |
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本规划工作要求,分别制定地方规划,确定工作任务和规划目标,统筹做好项目落地、资金筹措及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建立系统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的水生态保护治理体系,推动水环境管理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发展;与上下游省区建立黄河干流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黄河流域宁夏段干支流及重点入黄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体系。督促市县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人工湿地运行保障机制。
加强地表水监测网络、水生生物、河湖生态缓冲带等水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实现黄河干支流、重要水功能区、水生生物等水生态监测全覆盖。探索建立水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移动执法等信息化手段,严格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形成流域共防、共治、共管的良好格局。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及时发布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自治区效能考核。定期组织调度,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
明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积极争取中央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流域系统治理、水体污染治理、水源涵养、水质安全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给予引导支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保障机制,提升长效化运行和维护水平。加快推进排污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水生态保护。
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加强水生态环境智库、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基础研究领域的主体作用,吸引东部高校院所与我区共建研发平台或设立分支机构。聚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污染治理、水资源综合高效利用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基础研究,解决关键科学问题,形成源头减控、过程阻断和末端治理的治污技术集成模式和体系,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在精准治污中的作用。围绕“五水同治”等重点污染治理任务,编制绿色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指导目录,利用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和转移转化,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态环境治理与技术转化模式。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全区饮用水水质状况和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各地级市、县级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公开力度,推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明确信息公开要求,做好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使水生态环境得到全社会全方位的保护。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并发挥举报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
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提炼政府事权的重大工程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作为规划项目实施。
附件
1.“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目标表
2.“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标表
3.“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表水区控断面水质目标表
4.“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标表
5.“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水体生态流量目标表
6“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项目表
7.“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湿地建设项目表
附表1
“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控制单元名称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20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1 | 银川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银古公路桥 | 黄河 | Ⅱ | Ⅱ | 2021 |
2 | 石嘴山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沙湖 | 沙湖 | Ⅲ | Ⅳ | 2025 |
3 | 平罗黄河大桥 | 黄河 | Ⅱ | Ⅱ | 2021 | ||
4 | 麻黄沟 | 黄河 | Ⅱ | Ⅱ | 2021 | ||
5 | 都思兔河控制单元 | 都思兔河入黄口 | 都思兔河 | 劣Ⅴ类(氟化物) | 氟化物不参与考核,其他指标为V类 | 2025 | |
6 | 吴忠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叶盛公路桥 | 黄河 | Ⅱ | Ⅱ | 2021 |
7 | 苦水河控制单元 | 苦水河入黄口 | 苦水河 | 劣Ⅴ类(氟化物) | 氟化物不参与考核,其他指标为V类 | 2025 | |
8 | 中卫市 | 清水河控制单元 | 泉眼山 | 清水河 | Ⅱ | Ⅲ | 2021 |
9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香山湖 | 香山湖 | Ⅱ | Ⅲ | 2021 | |
10 | 中卫下河沿 | 黄河 | Ⅱ | Ⅱ | 2021 | ||
11 | 金沙湾 | 黄河 | Ⅱ | Ⅱ | 2021 | ||
12 | 固原市 | 泾河(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单元 | 弹筝峡 | 泾河 | Ⅱ | Ⅱ | 2021 |
13 | 沟圈 | 茹河 | Ⅱ | Ⅲ | 2021 | ||
14 | 蒲河控制单元 | 石家河桥 | 蒲河 | Ⅳ | Ⅲ | 2021 | |
15 | 常沟 | 洪河 | Ⅱ | Ⅱ | 2021 | ||
16 | 葫芦河2(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单元 | 玉桥 | 葫芦河 | Ⅱ | Ⅲ | 2021 | |
17 | 联财 | 渝河 | Ⅱ | Ⅲ | 2021 | ||
18 | 清水河控制单元 | 二十里铺 | 清水河 | Ⅱ | Ⅱ | 2021 | |
19 | 三营 | 清水河 | Ⅳ | Ⅳ | 2025 | ||
20 | 宁东基地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鸭子荡水库 | 鸭子荡水库 | Ⅱ | Ⅲ | 2021 |
附表2
“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标表
序号 | 所在 城市 | 所在县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使用 状态 | 2020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达到或优于) | 达标 年限 |
1 | 银川市 | 西夏区 | 北郊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2 | 兴庆区、贺兰县 | 东郊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铁、锰除外) | 2025 | |
3 | 贺兰县 | 南梁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备用 | / | Ⅲ类 | 2025 | |
4 | 永宁县 | 南部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备用 | / | Ⅲ类(锰除外) | 2025 | |
5 | 永宁县 | 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 (西夏水库)水源地 | 地表水型 | 现用 | Ⅱ类 | Ⅲ类 | 2025 | |
6 | 灵武市 | 灵武市(崇兴)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Ⅳ类(氟化物) | Ⅲ类(氟化物除外) | 2025 | |
7 | 石嘴山市 | 大武口区 | 石嘴山市第一水源地 (北武当沟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8 | 大武口区 | 石嘴山市第二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
9 | 大武口区 | 石嘴山市第三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备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
10 | 惠农区 | 石嘴山市第五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
11 | 吴忠市 | 利通区 | 金积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Ⅳ类(锰) | Ⅲ类(铁、锰除外) | 2025 |
12 | 青铜峡市 | 小坝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Ⅳ类(铁、锰) | Ⅲ类(铁、锰除外) | 2025 | |
13 | 青铜峡市 | 大坝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Ⅳ类(锰) | Ⅲ类(铁、锰除外) | 2025 | |
14 | 青铜峡市 | 青铜峡镇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铁、锰、总硬度除外) | 2025 | |
15 | 固原市 | 原州区 | 贺家湾水库水源地 | 湖库型 | 现用 | Ⅰ类 | Ⅲ类(硫酸盐除外) | 2025 |
16 | 原州区 | 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 | 湖库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
17 | 中卫市 | 沙坡头区 | 沙坡头区城市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附表3
“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表水区控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控制单元名称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20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1 | 银川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阅海 | 阅海 | Ⅳ类 | Ⅳ类 | 2021 |
2 | 南绕城高速公路旁 | 阅海 | Ⅲ类 | Ⅲ类 | 2021 | ||
3 | 亲水大街桥断面 | 阅海 | Ⅱ类 | Ⅲ类 | 2021 | ||
4 | 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 | 阅海 | Ⅲ类 | Ⅲ类 | 2021 | ||
5 | 阅海闸以北1000m | 阅海 | Ⅳ类 | Ⅳ类 | 2021 | ||
6 | 洪西干沟桥断面 | 阅海 | Ⅳ类 | Ⅳ类 | 2021 | ||
7 | 鸣翠湖 | 鸣翠湖 | Ⅲ类 | Ⅲ类 | 2021 | ||
8 | 入黄口 | 灵武东沟 | Ⅱ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9 | 入黄口 | 第一排水沟 | Ⅱ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0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中干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1 | 永宁县-兴庆区交界 | 永二干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2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3 | 兴庆区-贺兰县交界 | 第二排水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4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5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永清沟 | Ⅱ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6 | 兴庆区-贺兰县交界 | 银新干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7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8 | 入黄口 | 北大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19 | 金凤区-贺兰县交界 | 四二干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0 | 贺兰县-平罗县交界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1 | 贺兰县-平罗县交界 | 第三排水沟 | Ⅴ类 (化学需氧量/总磷)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2 | 贺兰县-平罗县交界 | 三二支沟 | 劣Ⅴ类(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3 | 石嘴山市 | 都思兔河控制单元 | 蒙-宁省界 | 都思兔河 | Ⅳ类 | Ⅳ类 | 2021 |
24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入黄口 | 四二干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5 | 石嘴山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平罗县-大武口区交界 | 三二支沟 | 劣Ⅴ类(化学需氧量)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26 | 大武口区-平罗县交界 | 三二支沟 | Ⅴ类(化学需氧量)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7 | 平罗县-惠农区交界 | 第三排水沟 | Ⅴ类(化学需氧量)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8 | 与第五排水沟汇合前 | 第三排水沟 | /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29 | 平罗县上游段 | 第五排水沟 | Ⅴ类(化学需氧量)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30 | 平罗县-惠农区交界 | 第五排水沟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31 | 与第三排水沟汇合前 | 第五排水沟 | /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32 | 入黄口 | 第三、五排水沟汇合入黄口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33 | 吴忠市 | 苦水河控制单元 | 甘-宁省界 | 苦水河 | 劣Ⅴ类(氨氮/总磷) | Ⅴ类 | 2025 |
34 | 孙家滩 | 苦水河 | 劣Ⅴ类(氟化物) | Ⅴ类 | 2025 | ||
35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红寺堡区-中宁县交界 | 红柳沟 | 劣Ⅴ类(氟化物) | Ⅳ类 | 2025 | |
36 | 清宁河 | 清宁河 | Ⅲ类 | Ⅳ类(其中 总磷≤0.3mg/L) | 2025 | ||
37 | 青铜峡-利通区交界 | 南干沟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38 | 入黄口 | 南干沟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39 | 入黄口 | 清水沟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40 | 入黄口 | 罗家河 | Ⅱ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41 | 一分沟 | 第一排水沟 | Ⅱ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42 | 二分沟 | 第一排水沟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3 | 清水河控制单元 | 王团 | 清水河 | Ⅳ类 | Ⅳ类 | 2021 | |
44 | 石炭沟桥断面 | 清水河 | 劣Ⅴ类(氟化物) | Ⅳ类 | 2021 | ||
45 | 固原市 | 清水河控制单元 | 东至河入清水河断面 | 清水河 | Ⅳ类 | Ⅳ类 | 2021 |
46 | 泾河(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单元 | 龙潭水库 | 泾河 | Ⅱ类 | Ⅱ类 | 2021 | |
47 | 乃家河水库 | 茹河 | Ⅱ类 | Ⅱ类 | 2021 | ||
48 | 葫芦河2(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单元 | 峰台 | 渝河 | Ⅱ类 | Ⅱ类 | 2021 | |
49 | 中卫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鸣沙州水文站 | 红柳沟 | / | Ⅳ类 | 2025 |
50 | 与原七排交汇处 | 中卫第四排水沟 | Ⅱ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51 | 入黄口 | 中卫第一排水沟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52 | 入黄口 | 中宁县北河子沟 | Ⅲ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53 | 入清水河 | 中卫第九排水沟 | Ⅱ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54 | 水文站 | 南河子沟 | /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55 | 入黄口 | 南河子沟 | Ⅳ类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
56 | 宁东基地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宁东与灵武交界 | 大河子沟 | 劣Ⅴ类(氟化物) | Ⅳ类及以上 | 2025 |
注:受地质本底影响断面,考核时按照有关规定剔除地质本底因子。
附表4
“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标表
序号 | 所在城市 | 所在县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 类型 | 使用状态 | 2020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达到或优于) | 达标年限 |
1 | 银川市 | 金凤区 | 贺兰县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Ⅳ类(氨氮) | Ⅲ类 | 2025 |
2 | 永宁县 | 征沙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备用 | / | Ⅲ类 | 2025 | |
3 | 石嘴山市 | 平罗县 | 大水沟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4 | 吴忠市 | 青铜峡市 | 小坝东区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备用 | / | Ⅲ类 | 2025 |
5 | 红寺堡区 | 沙泉水源地(柳泉)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Ⅴ类(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 | Ⅲ类 | 2025 | |
6 | 同心县 | 小洪沟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Ⅴ类(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钠) | Ⅲ类 | 2025 | |
7 | 盐池县 | 骆驼井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Ⅱ类 | Ⅲ类 | 2025 | |
8 | 盐池县 | 刘家沟水库 | 湖库型 | 现用 | Ⅱ类 | Ⅲ类 | 2025 | |
9 | 固原市 | 原州区 | 海子峡水库 | 湖库型 | 备用 | / | Ⅲ类 | 2025 |
10 | 原州区 | 彭堡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备用 | / | Ⅲ类 | 2025 | |
11 | 彭阳县 | 彭阳县县城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
12 | 隆德县 | 直峡水库水源地 | 湖库型 | 现用 | Ⅱ类 | Ⅲ类 | 2025 | |
13 | 隆德县 | 清凉水库水源地 | 湖库型 | 现用 | Ⅱ类 | Ⅲ类 | 2025 | |
14 | 隆德县 | 黄家峡水库 | 湖库型 | 现用 | Ⅱ类 | Ⅲ类 | 2025 | |
15 | 隆德县 | 张士水库 | 湖库型 | 备用 | / | Ⅲ类 | 2025 | |
16 | 泾源县 | 香水河水源地 | 河流型 | 现用 | / | Ⅲ类 | 2025 | |
17 | 中卫市 | 沙坡头区 | 沙坡头区城市备用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备用 | / | Ⅲ类 | 2025 |
18 | 中宁县 | 康滩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Ⅳ类(锰) | Ⅲ类 | 2025 | |
19 | 海原县 | 南坪水库水源地 | 湖库型 | 现用 | Ⅲ类 | Ⅲ类 | 2025 | |
20 | 海原县 | 老城区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现用 | Ⅱ类 | Ⅲ类 | 2025 |
注:受地质本底影响水源地,考核时按照有关规定剔除地质本底因子。
附表5
“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水体生态流量目标表
序号 | 河流(湖泊)名称 | 断面名称 | 生态基流(m3/s) | 生态水量(m3) | |
基本生态水量 | 适宜生态水量 | ||||
1 | 清水河 | 泉眼山断面 | 0.18 | / | / |
2 | 苦水河 | 郭家桥断面 | / | 500万 | / |
附表6
“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项目表
序号 | 省份 | 地市 | 县(区) | 控制单元 | 水体名称 | 水体类型 | 修复长度(公里) | 完成年限 |
1 | 宁夏 | 吴忠市 | 利通区 | 苦水河控制 单元 | 苦水河 | 河流 | 18 | 2025 |
2 | 宁夏 | 吴忠市 | 红寺堡区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红柳沟 | 河流 | 8.6 | 2025 |
3 | 宁夏 | 吴忠市 | 利通区 | 黄河 | 河流 | 12 | 2025 | |
4 | 宁夏 | 固原市 | 原州区 | 清水河控制单元 | 清水河 | 河流 | 19 | 2025 |
5 | 宁夏 | 中卫市 | 沙坡头区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黄河 | 河流 | 8 | 2025 |
合计 | 65.6 | / |
附表7
“十四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湿地建设项目表
序号 | 地市 | 控制单元 | 湿地名称 | 湿地所属类型 | 建设 面积 (平方公里) | 完成 年限 |
1 | 银川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灵武市边沟(水洞沟)湿地 | 大型处理设施下游水体 | 0.27 | 2025年 |
2 | 银川市 | 中干沟和永清沟入黄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60 | 2025年 | |
3 | 银川市 | 第一排水沟入黄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28 | 2025年 | |
4 | 银川市 | 银新干沟入黄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35 | 2025年 | |
5 | 银川市 | 典农河入沙湖河口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80 | 2025年 | |
6 | 吴忠市 | 盐池县城北水系人工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27 | 2025年 | |
8 | 吴忠市 | 吴忠市第五污水处理厂牛家坊尾水人工湿地 | 大型处理设施下游水体 | 0.14 | 2025年 | |
9 | 吴忠市 | 青铜峡市罗家河人工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18 | 2025年 | |
10 | 吴忠市 | 昊盛纸业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 | 大型处理设施下游水体 | 0.06 | 2022年 | |
11 | 吴忠市 | 清水河控制单元 | 西河入清水河口和长山头水库盐碱地人工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95 | 2025年 |
12 | 吴忠市 | 同心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 | 大型处理设施下游水体 | 0.03 | 2025年 | |
13 | 吴忠市 | 苦水河控制单元 | 苦水河人工湿地(金银滩、双吉沟、五里坡、孙家滩、甜水河湿地、甜水河水库新建表流调蓄湿地6处) | 重要入河(湖)口 | 3.28 | 2025年 |
14 | 吴忠市 | 太阳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 | 大型处理设施下游水体 | 0.10 | 2022年 | |
15 | 吴忠市 | 新华桥人工湿地 | 大型处理设施下游水体 | 0.10 | 2023年 | |
16 | 固原市 | 蒲河控制单元 | 安家川河人工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08 | 2025年 |
17 | 固原市 | 葫芦河2(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单元 | 朱庄河及甘渭河人工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05 | 2025年 |
18 | 固原市 | 清水河控制单元、泾河(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单元、蒲河控制单元、葫芦河2(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单元 | 固原市五河流域人工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2.00 | 2025年 |
19 | 中卫市 | 黄河(宁夏段)控制单元 | 黄河流域中卫段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项目中人工湿地 | 重要入河(湖)口 | 0.53 | 2025年 |
合计 | 10.07 | / |
[1] 2016年国控点位由2015年的5个增加到15个。
[2]一带:黄河生态经济带;三区:北部绿色发展区、中部封育保护区、南部水源涵养区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一图读懂丨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