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1个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批准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4日-2023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951-516092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传真:0951-5160988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邮编:75001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华电宁东一、二期及扩建风电场“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2MW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 | 宁夏银川市灵武市、吴忠市盐池县 |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 | 报告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新建长52.988公里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其中灵武市境内1×20.429公里、盐池县境内2×32.559公里,共建杆塔154基。 | (一)电磁环境:线路路径选择阶段听取沿线灵武市和盐池县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路径;通过控制导线对地以及对交叉跨越距离等措施,确保工程沿线的电磁环境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 (二)声环境:采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对施工机械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养护等方式,减轻施工噪声影响。通过控制导线对地高度等措施,确保线路沿线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三)生态环境:加强施工期管理,控制施工范围,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临时占地面积,减少扰动范围,塔基施工作业应对表土进行剥离,按照土层的顺序回填,恢复原有土地用途。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平整临时占地,恢复原有土地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