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电池生产厂房各设1套二级碱液喷淋塔,充电化成工段废气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铅梁冲裁线和铅杆挤出线熔铅炉废气经各设的1套组合式滤筒高效除尘器处理后由2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真空和膏机废气经“冷凝+水滤+汽水分离”处理后并入球磨工段(11套球磨机,均自带高效滤袋式除尘器+滤筒式除尘器)废气排放烟道,经同一根28米高排气筒排放;板栅组装线废气经组合式滤筒高效除尘器(共24套板栅组装线,每12套设备共用1套)后分别由28米排气筒排放;包板工段废气与铸焊工段废气分别经1套组合式滤筒高效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28米排气筒排放;胶封机固化在密封室内进行,上方设置负压吸风口,废气经收集后进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房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表处车间4条电镀生产线分别在槽体顶部设置吸气罩+槽边双侧抽风收集系统;电镀生产线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送氧化+二级碱液吸收喷淋塔处理(每两条生产线共用一套)后经21米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电池生产线各项污染物中,铅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硫酸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熔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标准限值;表处车间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锅炉房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银川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厂界大气污染物铅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6限值要求;厂区内车间外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电池生产联合厂房(一、二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电镀废水、含铅废水、纯水(软水)制备排水等)均处理(收集)后回用不外排。电镀废水(除油后清洗废水、酸洗废水、镀锌清洗废水、镀铜清洗废水、镀锡清洗废水、氧化+二级碱液吸收喷淋塔废水、地面冲洗水等)经表处车间设置的废水处理站( 中和+电解+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MVR)处理后,总铜、总锌、总氮的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其余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标准限值。达标处理后的废水部分作为厂房一的包覆机冷却水补水回用,剩余部分用于电镀槽液、氧化+二级碱液吸收喷淋塔补水。含铅废水(循环水定期排水、固化冷凝水、酸雾喷淋塔排水、厂房地面清洁排水、洗衣洗浴废水、初期雨水)经含铅废水处理站(中和+化学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于包覆机冷却水补水、酸雾喷淋塔补水及地面清洁用水,废水中铅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其余污染物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标准限值。在电池生产联合厂房二设置1座300立方米含铅废水暂存池,调节含铅废水处理站进水量,避免对厂区含铅废水站造成冲击。软水制备工序、纯水制备工序产生浓盐水全部排入各自的电池化成工段循环水池,作为循环水补水。表处车间浓盐水排入电池联合生产厂房一的电池化成工段循环水池,作为循环水补水。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灵武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本项目在东西两侧厂区分别设置一个容积不小于340立方米、26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分批次进入含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电池生产厂房生产补水。后期雨水排至园区雨水管网。 (三)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产噪设备的合理布局、减震、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简单防渗区。其中重点防渗区包括电池生产联合厂房一(二)、表处车间、浓酸站、配酸站、隔油池、化粪池及污水管线、含铅废水处理站、电镀废水处理站、含铅废水暂存池、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防渗性能应与6.0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厘米每秒)等效;一般污染防治区包括锅炉房、一般工业固废库及原料库、成品库、纯水站、洗浴室、洗衣房、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循环水泵房等,防渗性能应与1.5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厘米每秒)等效;简单防渗区包括配电室、空压站、变电所、调度室、设备房、食堂宿舍、研发楼等,采取普通混凝土地坪。 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项目废水处理站、污水收集运送管线、危险废物贮存库、生产车间等应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同时加强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各种原辅料的管理。含铅废水处理站及电镀废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渗区域,应强监管及日常维护,严防事故发生。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产生量为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进行综合利用。纯水、软水制备设施产生的废树脂滤芯、废膜材料及废离子交换树脂,均交厂家回收。 真空和膏工段产生的废铅膏(HW31)按照一定入料比例分批次全部回用于合膏工段。锅炉烟气废脱硝催化剂(HW50)直接由厂家回收。其他危险废物(涂板工段产生的废极板(HW31),控酸工段产生的废酸(HW34),注胶工段产生的废胶(HW13),熔铅炉产生的熔铅浮渣(HW31),冲压、挤压、包覆等含铅边角料(HW31),组合式高效滤筒除尘器产生的废滤筒、废布袋(HW49),组合式滤筒高效除尘器产生的收尘(HW31),封胶工段废气处置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含铅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含铅废水处理站污泥(HW31),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含油抹布(HW08),电镀生产线产生的废槽液、废槽渣(HW17),电镀生产线产生的电镀废滤芯(HW49),电镀废水处理站MVR装置残余物(HW17)等)均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项目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均统一收集,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各区相互隔离,互不干扰,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通过一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的收集、厂内运输及转运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与周边企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