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2-19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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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宁环表[2014]4号 一、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京能中宁光伏产业园区二期50MWp光伏电站项目位于中宁县石空镇境内,建设5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及辅助设施,占地面积116.26公顷,年平均上网电量6838.37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48128.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0万元,占总投资的0.87%,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及施工期环境治理。项目投运后,每年可节约标煤21882.78吨,减排烟尘29.48吨、二氧化硫28.01吨、氮氧化物37.33吨、二氧化碳52737.5吨。经评估审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根据《宁夏京能中宁光伏产业园区二期50MWp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评估报告,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扬尘、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三)废太阳能板和废铅酸蓄电池暂存于宁夏京能中宁光伏产业园区一期光伏电站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 (四)落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专章要求和措施。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中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负责督查该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