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2-19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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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宁环表[2014]1号 一、宁夏汇合风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汇合中卫常乐30MWp光伏电站项目位于中卫市常乐陶瓷工业园区北侧,建设3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及辅助设施,占地面积73.2公顷,年平均上网电量4097.94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290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6万元,占总投资的0.81%,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及施工期环境治理。项目投运后,每年可节约标煤13113.41吨,减排烟尘17.66吨、二氧化硫16.78吨、氮氧化物22.37吨、二氧化碳31603.3吨。经评估审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根据《宁夏汇合中卫常乐30MWp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评估报告,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扬尘、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场区绿化。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废太阳能板和废铅酸蓄电池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报告表》明确的标准要求规范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五)落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专章要求和措施。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负责督查该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