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4-21 00:00 点击:
文章来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31日我厅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4月21日-2014年4月2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处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传真: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银川滨河黄河大桥工程
|
宁环审发[2014]5号
|
|
2
|
宁夏农垦平吉堡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
|
宁环表[2014]11号
|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业务技术用房项目
|
宁环表[2014]12号
|
|
4
|
中节能平罗20兆瓦光伏农业科技大棚电站项目
|
宁环表[2014]13号
|
|
5
|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75吨/小时锅炉烟气SNCR脱硝项目
|
宁环表[2014]14号
|
|
6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
宁环表[2014]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