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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31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5-04 17:48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31日我厅对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处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传真: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1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2×15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变更

宁环审发[2015]5

20150305

2

30万吨/年醋酸乙烯联产项目

宁环审发[2015]6

20150311

3

宁夏中赢正源太阳山风电100MW工程

宁环审发[2015]7

20150316

4

固将公路张易至将台段工程

宁环审发[2015]8

20150330

5

惠农区滨河大道延伸段工程

宁环审发[2015]9

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