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6-11 10:34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31日我厅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6月11日-2015年6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 宁环表〔2015〕14号 | 20150512 |
2 | 宁夏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唐国际青铜峡沙石墩梁风电场扩建工程(48MW) | 宁环表〔2015〕15号 | 20150518 |
3 | 宁夏盛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50WMp光伏发电项目位 | 宁环表〔2015〕16号 | 20150520 |
4 |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赖氨酸高产酸技术改造示范工程项目 | 宁环审发〔2015〕20号 | 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