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10-23 15:24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30日我厅对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环境影响评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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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余热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 宁环表[2015]29号 | 20150922 |
2 | 宁夏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综合利用钢铁厂高炉瓦斯灰生产4万吨/年氧化锌项目 | 宁环审发[2015]45号 | 20150916 |
3 | 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工程 | 宁环审发[2015]46号 | 20150915 |
4 | 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石膏制酸项目 | 宁环审发[2015]47号 | 20150915 |
5 |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2×350MW自备热电厂项目 | 宁环审发[2015]48号 | 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