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02-05 11:25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31日我厅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2月5日-2016年1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5160967(环境影响评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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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湾岔沟煤矿项目变更 | 宁环审发[2016]1号 | 20160119 |
2 | 国道110线闽宁镇至青铜峡段公路 | 宁环审发[2016]2号 | 20160126 |
3 | 国道341线寨科(甘宁界)至黑城段公路 | 宁环审发[2016]3号 | 2016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