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4-14 11:21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4月10日我厅对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5160528(环境影响评价处)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宁环审〔2020〕1号 |
2020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