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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作者:万一杰 文章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1-11-02 17:30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1月2日我厅对宁东一、二期及扩建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5160527(环境影响评价处)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宁东一、二期及扩建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宁环审〔2021〕4号

2021年11月2日



附件下载:

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四-办)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000014211013001)宁环审〔202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