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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9月2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9-02 16:42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9日。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传真电话: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工程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境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程起点位于福银高速同心互通立交向南3公里处,终点与黑海路和同海路X409的平交道口相接,线路全长48.652公里,其中46.6公里新建路段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2.052公里沿旧路X409布设,对路基进行加宽改造,按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项目总投资241102.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23.5万元,占总投资2.3%,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

1、加强施工现场及施工便道的洒水降尘工作,运输易起尘物料车辆加盖篷布,路基填料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采取遮盖措施。拌合站处颗粒物、沥青烟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营运期加强对沿线噪声敏感点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措施,确保道路沿线两侧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用地范围外、采取措施噪声不能达标的噪声敏感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拆迁;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完善路基路面排水工程,路面及桥面径流雨水经拦水带汇流至急流槽排入路两侧的边沟内,防止路面径流对地表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方作为路基进行回填,原有路面剥离的沥青渣、施工工程产生的废沥青须进行再生回用。服务区及收费站生活垃圾设置分类收集系统,与服务区污水处理系统清淤一并送当地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5、本项目风险类型主要为运营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道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演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