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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作者:骆安胜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08-12-05 00:00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同级审批、同级验收。自治区环保局验收的建设项目可根据环境管理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将验收后的材料报送自治区环保局经办业务处,统一交自治区环保局档案室存档。

    一、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试运行)

   (一)凡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和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自治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试运行)。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环保局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正式文件)。统一受理后按照局职能分工转送局经办业务处办理。

   (三)局经办业务处在接到局服务窗口转送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并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对具备试生产(试运行)条件的,局经办业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同意试生产(试运行)文件并报主管局长审示签发。主管局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示签发。

    对不具备试生产(试运行)条件的,局经办业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同意试生产(试运行)。

   (四)在试生产(试运行)期间(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申请自治区环保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延期验收的,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运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的验收监测工作

   (一)在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向区局经办业务处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局经办业务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局经办业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对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局经办业务处发给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工作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持验收监测工作通知,委托区局确定的验收监测单位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报告书项目还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局经办业务处审查批复后执行。

  (二)验收监测单位依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监测单位编制完成的《验收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报送局经办业务处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申请报告(表)》存在问题的,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监测补正。

  (五)经审查,《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申请报告(表)》无问题的,建设单位持验收申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表》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环保局服务窗口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0日内)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环保局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统一受理后按照局职能分工转送局经办业务处办理。

  (二)对《环评登记表》的验收由局服务窗口直接办理。

  (三)局经办业务处收到局服务窗口转送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申请报告(表)》后,应在30日内组织局其他有关业务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部门、项目验收监测单位、环评单位(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进行现场检查,对照环保验收条件,提出验收组意见。

  (四)对拟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局经办业务处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公示制度》编制公示材料,送交局信息中心在宁夏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局经办业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告知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后再进行验收。

  (五)局信息中心对公示期间群众有无反映情况,于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局经办业务处。

   对公示期间无反映的项目,局经办业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示签发,主管局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示签发。

   对有反映的项目,经办业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不予验收。

   四、项目验收后移交管理

  (一)对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局经办业务处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下发通知,正式移交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二)项目移交时,局经办业务处对该项目验收中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内容告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