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监测处、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4-01-14 08:42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1月13日我厅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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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对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股泉煤矿一号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4〕1号 | 2014年1月13日 |
2 | 关于对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股泉煤矿二号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4〕2号 | 2014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