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监测处、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4-08-13 08:00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8月12日我厅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8月13日-8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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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对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4×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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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验〔2014〕10号 | 201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