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监测处、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6-07-04 10:56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7月3日我厅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7月4日-7月1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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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1 | 关于同意通过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龙潭水库和中庄水库)下闸蓄水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 宁环验<2016>13号 | 201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