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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1-26 10:53 点击: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11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银川市召开了《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园区基本情况 

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2005年7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006年11月列为自治区级开发区。200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将太阳山开发区划定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四个开发区之一。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宁夏弘德慈善产业园的批复》(宁政函〔2014〕87号)同意设立宁夏弘德慈善产业园。2018年4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吴忠太阳山开发区与红寺堡弘德慈善产业园整合为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面积90.3962平方公里。 

二、《报告书》总体审查意见 

《报告书》在总结开发区发展历程、环境现状调查和回顾性评价的基础上,开展了《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识别了《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了《规划》实施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公众参与等工作,论证了开发区功能布局、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等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了《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和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基础资料较为丰富,评价内容较为全面,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适当,对公众参与意见的采纳和说明较为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等原则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报告书》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可以作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依据。 

三、《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开发区现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提高开发区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和地方最新环境管理要求解决已有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理念。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高效集约发展,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等,加强与区域上位规划的符合性、同级规划的协调性,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积极推行区域的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控制规划开发规模、优化开发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以水定产”及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控制总量的要求,结合天然气等资源供给能力,严格控制开发区发展规模及用水、用煤总量。明确规划区生活、生态、生产空间分区,优化开发区空间结构、用地及产业布局(本次规划用地范围应以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为准)。 

(三)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及地方制定的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实施污染物削减、环境质量改善方案,严格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准入,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烟粉尘等常规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以降低区域系统性生态环境风险为总体目标,加强区域相关规划之间在功能定位、布局和规模等方面的协调。结合《报告书》提出的“三线一单”及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强化开发区及周边地区的空间管控,避免产业发展对周边集中居住区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区域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风险源的管控,完善地下水、土壤等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明确相关责任和责任主体。 

(六)推进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开发区集中供热设施、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达标,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控制污水排放量,减缓对周边水环境影响。固体废物应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七)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根据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项目和装置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等,建立和完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监控体系,明确环保投资、实施时限、责任主体等。对开发区内化工、医药等行业重点管控,对其产生的特征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在生产、运输、储存各个环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八)落实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对拟入园区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 

拟入区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重点开展工程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总量控制相符性分析、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准入等方面内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结合更新情况予以简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吴忠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中卫市众旺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