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12-02 17:26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关于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国家的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