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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单位失信记分决定的函

作者:高洁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2-04-19 10:19 点击: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记分决定的函

 

宁夏山泽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信利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博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夏煜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锦润万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安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刘跃宇、汤良顺、张振、杨拥军、李曦、杜彩、谷双:

一、失信行为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的诚信问题线索,经核实,宁夏山泽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HHPG4D)、宁夏信利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65133A)、宁夏宁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684218528Q)、宁夏博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E154E )、宁夏煜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M513XQ)、宁夏锦润万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YN5Q7Y)、宁夏安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4096350725T)7家环评单位存在使用非全职人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问题。刘跃宇(信用编号:BH024504)、汤良顺(信用编号:BH021480)、张振(信用编号:BH024976)、杨拥军(信用编号:BH009584)、李曦(信用编号:BH019286)、杜彩(信用编号:BH020707)、谷双(信用编号:BH016733)7人存在作为非全职人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问题。

二、失信记分及依据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将已查明的事实和拟做出的决定函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个人,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有效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5分,对相关编制人员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失信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