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4-10-28 11:11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0113001001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自治区 |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要求,行使职权。 |
设区的市 |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要求,行使职权。 | ||||||
县级 |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要求,行使职权。 |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0113001002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 28、除跨省±500千伏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除不跨设区市的33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目。 | 自治区 | 除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跨设区市的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外,其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