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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规程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0-19 10:54 点击:

第一条 为有效支撑建设项目审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效率和质量,规范评估工作程序,根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由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

第三条 技术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评估工作人员及邀请的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准则,保守建设单位商业、技术秘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条 接受评估任务

(一)受理登记。评估中心接到环评文件评估受理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并明确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二)初步审查。评估中心对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政策认识不一致的项目应提交环评处复议,复议仍不一致的,提交分管厅领导议定;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编制主持人相应专业类别及环评文件的其它必备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估工作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估登记表”,并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经审查对有政策性瑕疵的项目及不符合评估工作要求的,应以书面函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三)明确评估时限。自登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四)确定评估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专家技术审查会议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由评估中心自行完成技术评估。

第六条 组织评估工作

(一)评估费用。建设项目评估不收取费用,技术评估审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经费。

(二)确定专家。项目评估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领域,依据《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报评估中心领导同意确定后,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重大项目可适当增加。

(三)确定参会部门人员。评估中心邀请环保厅环评处、项目主要环境问题职能管理处室、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评估会议。重大项目邀请环保厅领导参加。

(四)发出会议通知。项目评估负责人与建设单位商定技术评估会议日程,并负责将会议通知和环评文件提前1日送达专家及参会代表。技术评估会议应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

(五)召开评估会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合理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组织专家和参会代表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如实记录拟选厂址周边环境条件、调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状况等。项目评估应在全面掌握工程概况和环境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审查。项目评估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技术评估会议,提请会议推荐专家组组长。

(六)形成评估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和参会代表的意见撰写专家组评审意见,经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技术评估会专家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载明如下内容:评价因子选取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确定是否合理;执行的评价标准是否得当;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是否缺失;现状监测与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并满足时效性要求,能否反映项目区实际;工程分析、污染源强是否准确,采用的预测方法及所选参数是否合理,预测结果是否可信;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结论是否明确、可信等。形成的技术评估专家意见,应当场进行宣读。

(七)质量考核。与会专家负责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评价考核,提交书面“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考核表”;参会代表(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除外)对专家进行考核,提交书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专家考核表”;项目评估负责人及参会的环保厅相关职能处室等对环评机构从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及汇报效果、现场答疑、资料准备等)。

第七条 环评文件的修改及复审

(一)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应在技术评估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完善,并报专家组组长复审,专家组长根据修改情况出具书面复审意见。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由评估中心自行组织完成评估后,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应在收到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完成报告表修改。

(三)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完善的,应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延期申请时间不能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完善的,由评估中心起草《暂停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将环评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延期修改时间和环评文件暂停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第八条 形成技术评估报告

(一)建设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5份、光盘2份)、专家组组长书面复审意见及评估会上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报评估中心后,项目评估负责人应分别在3个、2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

(二)评估中心应对技术评估报告组织技术审核会,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

(三)评估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评估报告、环评文件报送环评处审查审批和存档。项目评估负责人负责将印发的技术评估报告、环评文件文本、光盘及有关材料整理、存档。

第九条 环评文件退回

(一)存在政策问题。评估中心在政策审查过程中发现失实和环评造假等问题时,由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终止技术评估。

(二)未履行未批先建法律责任。现场踏勘中如发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由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终止技术评估。

(三)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评估中心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不当、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不可信、弄虚作假等重大质量问题的,由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终止技术评估。

第十条 技术评估实行项目负责制

(一)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实行项目评估负责人制。评估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负责人,由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并对技术评估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评估负责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文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沟通,确定技术评估要点,制定技术评估工作计划,组织并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召开项目技术评估会议,起草技术评估报告。

(三)对技术评估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环评文件,项目评估负责人应向评估中心领导汇报、会商议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环保部评估中心专家咨询确定或向环保厅请示确定。

(四)项目评估负责人不得以个人身份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提供有偿咨询或顾问。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工作统计汇总

(一)评估中心每月5日前向环保厅报送上月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统计表,载明登记、评估、办结项目名单。

(二)评估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环保厅报送上季度“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机构或个人,在政策审查、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中失职、渎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