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0-19 10:55 点击:
第一条 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效率,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技术审查质量,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工作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
第三条 技术审查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参与技术审查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准则,保守建设单位商业、技术秘密,并对技术审查结论负责。
第五条 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到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办理技术审查受理登记。
办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受理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向环保厅提交申请审查审批的文件1份;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报告书一式7份、报告表一式6份,电子版1份。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五)项目建设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六)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提交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路径意见。
(七)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和其它必备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通知单”;经审查不符合技术审查工作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环评资质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在15个、10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环评文件时间)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第八条 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对技术审查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文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沟通,确定技术审查要点,制定技术审查工作计划,组织并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协助局领导召开项目技术审查会议,起草技术审查报告、初审意见。
第十条 对技术审查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提请组织专家会商议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国家核安全局咨询或向环保厅请示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个人身份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提供有偿咨询或顾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和项目涉及专业领域提出专家配置意见,报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组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环评审查专家组成,邀请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行业主管部门、环评机构、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商定技术审查会议日程,并负责将会议通知和环评文件提前2日送达专家及参会代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组织参会专家和代表进行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负责现场情况介绍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会专家及代表应准时参加现场踏勘,了解拟选场址、线路路径、辐射装置场所和周边环境条件等,调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状况,如实记录踏勘情况(含影像资料等);踏勘中如发现未批先建、场址不符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以专题报告报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
第十六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主持召开技术审查会议。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缺席技术审查会议,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可终止会议。
第十七条 与会专家和代表应认真研究环评文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各自的专业、行业特点提出意见,形成技术审查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与会专家负责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考核,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考核表”;与会代表(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除外)对专家进行考核,提交“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审查专家考核表”;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环评机构从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报告编制质量、报告总结汇报效果、现场答疑、资料准备等)。
第十九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终止技术审查,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退回通知书》,并终止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出现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不当、辐射防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不可信、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退回通知书》。情形严重的应予以全区通报,并将通报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在8个、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及技术审查会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责成环评机构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分别在5个、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与完善,并报专家组长复审,专家组组长根据修改情况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并填报《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自行中断。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持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文本4份、光盘2份)、专家书面复审意见及其它技术审查会上要求提交的补充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在3个、2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书、报告表技术审查报告、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技术审查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未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征得专家组组长同意后,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并将环评文件退回继续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并填报《延期申请》,技术审查报告编制时限自行中断。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审查的技术审查报告,核与辐射安全局对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审批意见等材料报环保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环保厅报送上季度“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情况”统计表。